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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五)“环保五优先”和环保监管“五项铁律”的运行情况。根据对《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许政〔2006〕73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环保监管“五项铁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进行1次。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建设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河南省及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县(市、区)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市、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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