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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许政[2008]12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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