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自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定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经过国家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