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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许政[2008]12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月报主要统计国控、省控和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当月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月,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上月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县两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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