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保障游客和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适航水域利用船舶运载旅客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港口行政部门是市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水利、海洋、海事、公安边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上旅游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水域的划定,应当符合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水上旅游客运企业的开业、变更、增减运力和停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经营水域、航线从事相应的运载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客运包括:
(一)在厦金海域运载游客从事观光游览的特殊旅游客运;
(二)在特定水域运载游客从事休闲娱乐的客运;
(三)其他普通旅游客运。
第七条 适航能力低于遮蔽航区或船龄超过25年的客船,不得从事特殊旅游客运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