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自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定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经过国家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排放量=火电SO排放量+非电SO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排放量。
火电SO排放量=上年火电SO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方,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级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和SO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方,还应核算燃油SO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排放量=当年核算SO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产生量×脱硫效率×(l-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家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测系统。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