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发改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乡(镇、办)、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五)“环保五优先”和环保监管“五项铁律”的运行情况。根据对《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许政〔2006〕73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环保监管“五项铁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进行1次。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建设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河南省及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县(市、区)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市、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县(市、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