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频率。
以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与辖区或本系统内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办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于11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上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市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3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审定(其中,属于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2010年节能量指标,以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为准)。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
3、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5家企业全部纳入考核,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市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
2.考核结果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限期整改。
3.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五、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一)对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二)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06〕7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2006〕76号)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07〕57号)精神,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企业局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业流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农业节能的新能源利用工作;市国资局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许政办〔2008〕29号)为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政府目标办。市发改委将各部门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