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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规范统计报表各个环节的审核流程及数据控制办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监测。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动态监测。各级政府也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4.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合成氨、焦炭、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对象:各县(市、区)。

  3.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等。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

  3.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1.监测内容(定期检查):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率;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对象:重点耗能企业。

  4.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生产总值的监测。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第一组:全市生产总值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生产总值总量是否正常。

  1.全市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全市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第二组:与全市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全市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全市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全市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全市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07〕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本系统节能目标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

  2.重点耗能企业。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在3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3月中旬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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