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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四)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下列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3.下列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下列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5.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七、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八、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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