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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穗环〔2007〕183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且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
  二、环保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核发。
  四、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
  六、环保标志核发
  (一)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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