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植树造林数据统计、迎检待查等工作环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七)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人力、物力、财力重大浪费和损失的;
(八)未完成花卉苗木年度生产任务和林业育苗年度生产任务的;
(九)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压案不查,或支持、包庇、怂恿重大林业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未及时、妥善、有效实施扑救、除治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十一)挤占、截留、挪用各类林业专项资金的;
(十二)未正确履行林业生态建设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检讨;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辞职;
(九)给予党政纪处分。
上述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问责程序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监察局进入初核、立案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七条 被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局申请复议。
第八条 问责决定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制、送达。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实施林业生态建设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林业生态建设问责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及省驻许单位行政负责人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