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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责任,保证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加快实现生态许昌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许昌林业生态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承担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低下,严重影响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全局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组织不力,未认真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不认真落实林木产权机制,不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造林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使用人情苗、关系苗,致使造林苗木质量低下,或利用苗木购销以权谋私的;

  (四)经核实验收,未完成年度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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