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获得国家外专局授予的“友谊奖”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黄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授予新乡市“牧野友谊奖”,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可授予“新乡市荣誉市民”。
凡已获得过“牧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市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得再为其申请。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牧野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牧野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申报单位应按《牧野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说明国外专家工作情况的材料(含工作照片或录像带、光盘等)。所报材料应详实可靠。
三、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材料应于当年的八月十日前报送市人事局。
四、需要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时,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
第六条 组织评审
一、成立“牧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人事、科技、外事侨务、工业、农业、教育、卫生、商贸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申报部门。
第七条 授奖
一、“牧野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二、荣获“牧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举行一定的仪式,为其颁发“牧野友谊奖”。
三、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授奖时间安排在评选当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对颁奖期间不在我市的获奖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在外国专家再次来新时或采用其它方式举行授奖仪式。
第八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