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政策支持,优化配套发展环境。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政府每年安排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向列入省发展重点的配套企业和产品倾斜。支持船舶配套园区建设和中间产品生产企业、船用原材料加工配送中心入园发展。船舶配套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船舶配套企业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船舶配套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机电设备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船舶配套企业扩大产品认证。
二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船舶配套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产学研的税收政策,船舶配套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自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设的船舶配套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船舶配套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省船舶配套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船舶配套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重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分行将船舶配套业发展纳入融资支持范围,通过政策性贷款、外汇贷款等继续支持船舶配套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融资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船舶配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船舶配套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供用汇支持。有关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船舶配套企业申报国债项目。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船舶配套企业自主创新,对省级以上立项的船舶配套新技术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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