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我省水泥工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水泥机立窑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省节能办负责。
(二)凡没有水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并由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对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的立窑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列入2007年至2010年各年度淘汰名单的企业,根据淘汰时限变更或注销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负责。
(三)加大对立窑水泥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对立窑水泥企业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凡粉尘排放不达标的立窑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停产整改,预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拆除。省环保局负责。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对全省立窑生产线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五)按照“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年度计划和名单,已经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立窑生产企业在立窑关停前仍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关停期限的企业自然取消。暂停立窑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准入标准。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省建设厅负责。
(七)对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银行贷款和担保情况进行摸底,督促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水泥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进行授信及发放新的贷款,切实做好已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银行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山东银监局负责。
(八)凡要由熟料改为粉磨站的立窑企业,各市经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必须出具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的证明,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省质监局、省建材办、省经贸委负责。
(九)对关停和拆除立窑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落实。省里成立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鲁政办字〔2007〕196号文已公布),负责对全省关停和淘汰水泥产能工作的领导。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责任制。省政府对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领导。各市政府负责认真落实水泥产能淘汰计划和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确保完成淘汰和拆除立窑任务。因工作不力导致关停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省经贸、发改、建设、财政、劳动保障、地税、国税、环保、质监、物价、银监、电力、建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