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政府要根据该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
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我省“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以国家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为依据,坚持“上大”与“压小”紧密结合,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依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水泥工业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提出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各市认真摸底、排查,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是:到“十一五”末,我省共淘汰立窑563座,淘汰熟料产能5344万吨(2007-2010年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立窑熟料产能工作任务表附后)。
二、工作步骤
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和部署工作阶段(2007-2008年)。对水泥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报水泥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确定各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召开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各相关单位职责;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定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
(二)实施阶段(2007-2010年)。按照我省2007-2010年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有关市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各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履行担负的职责,全力推动淘汰水泥产能工作开展。
(三)验收阶段。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市和部门按年度对关停和淘汰企业进行验收。
三、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应予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778号)、《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以下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