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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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