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