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据清理结果,调整职权范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这次行政权力清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从廓清政府权力、核准授权依据、划清职权范围、明确执行主体入手,对涉及到的行政权力进行适时动态调整,确保职权始终明确。
(五)结合工作实际,再造行政流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应权力目录,运用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以“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就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再绘制、再调整。要特别严格过程控制,用过程控制方法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六)按照职责要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行政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不能只强调权力,不履行应有责任;更不能有利时行使权力、争夺权力,无利时放弃职责、互相推诿。
三、健全制度机制,确保规范行政权力措施落到实处
(七)建立动态的清理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这次行政权力清理基础上,将行政权力清理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要建立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机制,及时清除废止过时的权力,补充需要新增加的权力,完善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权力运行环节,做到行政权力的清理界定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进行。
(八)建立规范行政权力的量化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职责情况,合理制定规范行政权力的量化机制,要将权力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
(九)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要将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投诉平台,扩大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四、加强督办检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十)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监督,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权力目录》,对行政权力清理结果进行跟踪,督促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目录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严格按照公布的权力目录和流程图履行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