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房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各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小区养犬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管理巡查,规范业主养犬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小区内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各类犬病的防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放犬只咬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园林绿化、体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主管的广场、绿地、公共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设立禁止在公共场所遛养犬只的标识标牌,及时制止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彻底澄清市民群众养犬底数,在居民小区深入广泛地进行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逐区逐院设立养犬情况公示栏,并组织义务巡查队伍,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肩高超过35公分的犬只和烈性犬,不得一户多犬,所有犬只应当实行狂犬病免疫,外出挂犬只免疫标志牌、系犬绳。
第十三条 养犬户应自觉做到不养大型犬、一户养一只、养犬免疫、居家不扰民、外出遛犬系犬绳、戴笼嘴、有人牵。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要自觉抵制、积极举报,积极配合政府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国家干部及所有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政府养犬管理规定,发现违规养犬行为,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规养犬行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或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政府养犬管理执法队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小型观赏犬出现违规行为拒不听从劝止的,可予以捕获并送至市畜牧部门暂扣收容。
第十六条 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不符合养犬条件的,所养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理;符合养犬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到畜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一律按违规犬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