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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7]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引导群众文明、规范、科学养犬,减少因养犬带来的种种社会、环境问题,巩固前期养犬管理工作成效,遏制养犬问题反弹趋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要求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职能管理为辅”、“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觉自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养犬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由公安局和城管局负责,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养犬管理执法队伍,专职负责对市区内流浪犬、无主犬、野犬进行捕获、扑杀。
  第五条 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应紧紧围绕各自业务职能,认真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市区犬只交易市场的管理监督,逐步取缔市区建成区内的犬只交易市场,及时取缔无证经营、违规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条 畜牧部门应大力推进犬只检疫免疫工作,安排专门场地,明确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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