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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重的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和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快速反应能力。
  七、构建部门分工负责的劳动者维权工作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卫生、国土资源、安监、民政、司法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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