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年度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认真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订立、职工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发展和谐、稳定、规范、守法的劳动关系。一是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用工监察,杜绝非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延长劳动时间、违规收取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三是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以工程施工、餐饮住宿等行业和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支付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检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使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五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拐骗劳动者和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六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劳动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栏,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对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对有吃、拿、卡、要等违规执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失误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三是建立领导督办责任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群体性上访的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挂督办,靠实工作责任,限期办理结案。四是建立工作考评及通报制度。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公开、公正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干部考核工作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