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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权限:县(市、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管辖范围外的各类企业;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外埠用人单位;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县(市、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市劳保障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应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实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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