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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加强酒泉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队伍不足,力量薄弱,一些县(市、区)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辖权限: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市直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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