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水平,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市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通过调查政府规章实施效果等方面情况,分析和评价政府规章质量,为政府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坚持合法、客观、民主、科学、实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完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研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建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信息档案,提高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政府规章施行满一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规定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政府规章所调整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者政府规章制定时的背景、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公众提出建议要求进行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