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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二月一日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宣传和培训、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的审核验收、雷电灾情调查和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经贸、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生产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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