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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一)保障社区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社区组织办公经费执行每月1200元的标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为正职每月900元、副职每月800元(以上两项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承担);保险待遇按哈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高社区服务队伍成员的素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通过竞聘到社区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将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2006年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社会工作者评价方面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社会工作者立足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工作,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站内成员统称社区工作者,由进入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公安、环保、残联等部门聘用的专职协管员组成。社区服务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居民的监督。社区居委会每年要组织居民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经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建议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解聘或调离。

  (四)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育管理。积极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居民作为义工开展志愿服务,推行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和服务激励制度,促进社区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组织,鼓励其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发挥应有作用。

  五、加强社区服务的领导和监管

  (一)完善社区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社区服务日常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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