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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保障措施

  1.建立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将2008至2010年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社区公益用房达标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市级采取建成后补贴的方式投入,力争3年全部达标。

  2.落实相关政策。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制定出台《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社区公益用房等6项公益性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建设工程必配的强制性建设内容。按照《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137号)的规定,居住区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社区代表,与专家、业主、区政府及物业管理单位等评审委员共同对新建小区进行社会评审,社区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不得通过社会评审。对社区公益用房要无偿或低偿优先交付社区使用、优先允许回迁,在办理集体财产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免收行政性收费。

  3.整合社区资源。社区公益用房达标建设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购置和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解决。对近几年验收但未按规划提供社区公益用房的小区,市房产住宅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等单位,腾出被占用的社区公益用房。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将对内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社区内废弃锅炉房无偿或低偿优先改建为社区公益用房。企业改制时,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将之前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

  三、拓宽服务领域,落实优惠政策

  (一)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要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外出陪伴、精神慰藉等服务。对独居的孤困老人提供无偿服务,由政府负责服务费用;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同时,要协调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独居老人提供各项居家养老服务。

  (二)执行相关价格优惠政策。社区公益用房用热、用水、用电费用按照民用收费标准收取。社区公益用房的电话安装和通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办理,电信费、网络费实行优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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