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使行政权力的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权力的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作为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法确权。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对行政职权(权力)厘定确权。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职权项目予以取消或废止,对交叉重叠的职权项目依法调整,对重新确认的职权项目经市监察局和法制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开。
(二)编制职权目录。各单位要对清理审核的行政职权项目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职权目录,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限、收费依据等,并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原则,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
(三)实行动态公开。各单位要依托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平台,把行政职权运行过程固化为系统程序,完善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构建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实行行政权力过程动态公开。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配套制度,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及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
行政权力的清理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专门职权,也包括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主体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单位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清理工作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单位内设职能处(科、股)室组织清理。要从具体的权力行使主体入手,按照行政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按操作程序自下而上排查和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自上而下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工作人员要对自己行使的权力逐项进行登记,处(科、股)室要对个人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本处(科、股)室的职权清单。在各处(科、股)室清理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职权清单。同时,还要对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本单位以及各职能处(科、股)室的工作职责进行检查,确保无遗漏。县市区政府行政职权的清理,由承担初审权或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完成,报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法制办公室进行汇总。县市区政府所属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乡镇的清理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
(二)单位内部进行审核确认。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各处(科、股)室的清理结果进行初审,审查权力的名称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准确、类别划分是否恰当、权力行使主体是否明确等;同时,对本单位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逐条进行查阅,检查有无遗漏。各单位有内设法制机构的由内设法制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无内设法制机构的,由处(科、股)室负责人组成审核组并提出初审意见,对清理结果进行修改,形成本单位职权清理结果的审核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于2008年3月上旬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县市区政府行政职权清理结果,由政府法制办公室初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行政职权清理结果报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