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授权、派出、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各类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和各基层窗口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实行分级公开。
1、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
(1)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2)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
(4)公共财政及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政府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6)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重大政务活动的情况;
(8)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的、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0)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11)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2、市政府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
(1)部门机构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执法或办事依据、申报文件要求、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受理投诉、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等情况;
(2)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3)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政府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主体资格公告情况;
(4)由部门行使执收执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部门服务承诺、受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情况;
(6)公共事业服务价格,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7)公务员考试、录用和退伍军人、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上学就业、提干招生、旧城拆迁改造、企业改制、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情况;
(2)财政、财务收支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筹资筹劳情况;
(3)基层主要政务活动的情况;
(4)征用土地补偿、企业改制破产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