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四)继续实行生猪良种补贴政策。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开展人工授精所需的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推进生猪品种改良。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原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人工授精站点的投入力度,对市级原种猪场、区县(市)级种猪扩繁场给予引种补贴和育种经费扶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五)继续对生猪调出大县(市)给予奖励。2008年,要继续争取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市)奖励政策。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六)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和改进对发展生猪生产的金融服务,加大对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要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支农信贷的有效方式。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抓好生猪防疫工作
继续抓好生猪强制免疫和其他猪病的防控工作,安排好疫苗的调拨和消毒药品及其他防控物资的储备、供应,满足防疫需要。进一步完善生猪防疫扑杀政策。为解决母猪因疫病扑杀与意外死亡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从2008年开始,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各区、县(市)要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强化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要保证乡(镇)村级防疫工作人员的报酬。畜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猪防疫和疫情监测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坚持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