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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哈政综〔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建立和完善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支持力度。稳定现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继续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提高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国家对养殖户、场饲养的能繁母猪的补贴调整为每头补贴100元)。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按规定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要按照《黑龙江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二)继续推进能繁母猪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保险政策和办法。现阶段要保持政策稳定,对母猪保险实行单独核算,保额、保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暂不调整。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要与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联系机制;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险机构要尽快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力争能繁母猪“应保尽保”。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哈尔滨银行和有关保险公司负责落实。

  (三)继续扶持生猪规模养殖。2008年,要继续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积极引导农民建立生猪规模饲养场、规模养殖园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千头以上规模猪场的资金扶持。要重点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基础设施特别是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的安排要考虑发展生猪生产的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生猪养殖重点地区倾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力争国家资金投资额度高于上年,并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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