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条 同一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第四条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 承担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第六条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中小城市规划区;
(二)省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大城市规划区;
(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