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鼓励发展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风险管理等信用服务业。出台优惠政策,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产业关联度,提升市场化水平。到2010年,力争全省信用服务业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逐步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三)推进信用产品广泛使用,营造信用服务市场环境
1.推进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从试点城市入手,推进政府在管理和服务环节中使用信用产品。试点城市2009年底、全省其他地区2010年左右,要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工程(设备)项目招投标、科技专项、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等环节中全面推行使用信用产品。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务员招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格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中,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或市场相对方提供信用报告。
2.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加快传统现金交易方式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努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推广现代信用管理技术,推动信用消费增长,扩大信用交易规模。鼓励和提倡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逐步使用信用产品,形成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产品的氛围。引导金融、纳税、合同签约和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企业发行债券,以及商业银行对大企业贷款30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3.加快信用产品发展。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开发信用产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增强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努力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有特色的信用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信用服务产业链中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合作共赢。
(四)强化信用市场监管,促进信用市场规范发展
1.强化信用市场监管。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对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引导和监管的相关规定,协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2.规范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省市信用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主体活动,规范行政部门、企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省市各级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新管理、考核、评价方式,形成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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