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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建设“一网三库”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

  1.建设省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以省市电子政务数据交换系统为基础,按照政府投资、统一规范的原则,建设省市两级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主要归集省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掌握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设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主的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库信息由各部门和省辖市子系统提供。省市两级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备份,并面向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特许征信机构、企业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形成支撑全省信用体系发展的基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应当按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加快诚信江苏网站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创新服务手段,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按照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个人征信系统。从保险代理人、会计师等特殊职业和社会重点人群入手,在南京、苏州两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依托特许个人征信机构,逐步建立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社会公共记录、商业和其他信用信息的个人征信系统。力争到2010年,有一半以上省辖市为50%有信用活动的个人建立信用档案。

  3.推动部门信息系统建设。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应用为重点,加强省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提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和应用水平,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按要求及时向省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到2010年前实现40个左右的省级部门数据库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交换,基本形成省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监管、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4.支持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省市各部门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非银行信息,依托信贷征信平台,为所有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信贷征信信息资源,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推动信贷征信系统与省市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5.促进省市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在省统一规范和标准指导下,各省辖市建设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子系统,负责归集本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实现省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系统互联互通,并向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特许征信机构、企业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到2010年,50%以上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子系统建成并与省平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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