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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用法规政策体系,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

  1.完善信用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管理和披露,信用评级和信用奖惩等方面,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清理、修改与诚信江苏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则,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管理、披露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提供法规保障。

  2.建立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系统内和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按规定向特许经营机构、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明确、交换有序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信用信息征集、查询、评估等工作奠定基础。

  3.制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制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系统建设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协调处理好信贷征信行业标准与地方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4.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经济调节、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相结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使其获得较多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成为守信受益者;反之,形成相应的约束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对有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做假账、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的企业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者,依法追究责任。到2010年,各部门、试点城市都要制定企业和个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制度、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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