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发送帐户、接受帐户及其它相关资料,以办公自动化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工作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中心机房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系统和网络安全。同时,及时指导使用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维护本单位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电子政务管理员和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系统中本单位的帐户名称。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复制和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将带毒文件或涉密文件、重要信息录入系统,不得利用系统传递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录入系统的电子公文或其它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完整性、发布范围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发现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无法在系统内进行正常传递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尽快组织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第三十八条 系统出现异常,造成数据不完整、数据丢失,影响系统完整运行,应由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和合适的方式确保公文有效传递,不得因此贻误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条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