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应当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五章 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指使用单位(包括市域内上下级、平级、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将电子公文利用系统传送给收文单位和接收外单位发送的电子公文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发送电子公文时,必须选择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并严格按照公文发送范围发送,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送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发送电子公文原则上应当发送至收文单位的办公部门,不得直接发送给收文单位的负责人或其它个人,收文对象为个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行文单位在编制电子公文时,应当一个电子文档仅对应一个文件,不得在一个电子文档中包含多个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文如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可以按照纸质公文的方式进行传递。同时,将公文正文以电子公文形式进行发送。
第二十六条 在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电子公文。原则上每个工作日登录系统查收公文不少于4次(上、下午各2次),节假日期间每天不少于2次(上、下午各1次),紧急公文根据发文单位通知,随时上网查收。
第二十八条 接收电子公文时,必须首先验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确认真实无误后方可打印或进入本单位内部系统进行传递。打印后的电子公文等同于纸质文件,参照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首次进行电子公文打印或从系统中读取电子公文进入收文单位办公系统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接收时间。
第三十条 电子公文接收失败时,收文单位应当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说明原因,请求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