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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通知

  (一)组织开展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系统的具体工作规范和制度;
  (三)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受理各单位的使用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和电子印章的数字认证等工作;
  (四)监督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工作规范和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五)征询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改进和完善系统,协调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系统中心机房及传输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电子政务工作,并确定一名电子政务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并负责与市政府中心机房的工作衔接;
  (二)负责本单位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使用人员严格按照系统工作制度正确使用系统,确保系统安全。

第三章 使用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 凡需要使用系统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注册手续,制作电子印章,分配系统帐户和密码。
  第十一条 因以下情况需要在系统中变更有关资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系统中应当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来函申报新使用单位的名称及电子政务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名单;
  (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在系统中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在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的名称,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系统的统一配置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所需的硬件、软件设备和工作环境。
  (一)硬件标准。计算机(WIN2000或WINXP操作系统)、电子印章、彩色激光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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