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酒泉市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市政务专网办公自动化和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促进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政务专网办公自动化系统(http://oa.jiuquan.gov.cn,以下简称系统)是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所构成。主要功能是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和传递,目的是实现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无纸化”快速传递、处理,降低办公成本,提高办公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使用系统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四条 在系统中传递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包括文件及其它与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等)。使用单位所有适合通过系统传递的电子公文,原则上均应当通过系统进行传递,特殊公文除外。
第五条 在系统中传递的电子公文,其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按照《酒泉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文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严禁密级公文和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在系统中传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系统的规划开发、推广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