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8]2号)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旧城区开发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市区范围内仍有危旧住宅区90余处,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居民3万余人,可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约52万平方米。这些危旧住宅区大多属于建筑密度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开发利润偏低,开发企业投资热情不高的地块。为彻底解决这部分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善民生,市委、市政府决定用2008-2009两年时间,加快推进市区危旧住宅区的开发改造,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一、有关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推进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调研员窦敬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摸底调查,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等工作。
(二)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责任主体:红旗区政府、卫滨区政府、牧野区政府、凤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2008-2009两年时间内,市政府采取紧缩的住宅开发供地政策(包括开发区)。除对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建设供地外,现有储备土地有计划地分期供应,新增储备用地原则上只储不供,集中引导开发企业对旧城区内危旧住宅区进行开发改造。
(四)危旧住宅区性质的认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委员会会议审定。
(五)凡确定为属于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的项目,市本级除按规定收取契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外,其他各项属于市本级的税费收入,原则上全额支持给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土地出让收入除扣除法定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额支持给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按规定使用。
(六)被拆迁居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居住廉租房条件的,在给予货币补偿后,本人可申请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安置廉租房。
(七)危旧住宅区在挂牌出让时,应当将与之相联系的房屋打捆包装出让,不得留有危旧住宅散户。
(八)由推进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历年来房地产开发小区拆迁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当时批准的规划拆迁区域,检查是否有遗留的拆迁散户。对遗留的拆迁散户应当责令原开发商限期拆迁到位,否则,对该开发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九)对于连片开发以外的危旧住宅区散户,由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拆迁安置,拆除后的土地用作绿地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