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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

  为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43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兴边富民行动的富民、兴边、强国、睦邻宗旨,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以解决边境县(市、区)及边境农场、林场(包括地方和农垦、森工系统的农场、林场,下同)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平安边境、和谐边境、小康边境建设。

  (二)发展目标。总体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显著改善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边境县(市、区)及边境农场、林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省中等或以上水平。具体目标:到2010年,边境乡(镇)及农场、林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其中,边境民族乡(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亿元,年均增长10%。边境乡(镇)及农场、林场人均纯收入达到5100元。农村人均砖瓦化住房面积实现20平方米。人均受教育程度达到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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