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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部门,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摒弃部门利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其中,正式项目要力争年内按计划完成;预备项目要在年内论证成熟,尽早按程序提报;调研项目也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报。起草部门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府立法工作,认真组织研究法规、规章草案,及时回复意见。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工作,加强与省人大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如期完成。

  三、具体安排

  按照立法项目的紧迫性和成熟度,将列入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成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5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

  (1)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局

  (2)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  省林业厅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4)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省经委

  (5)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6)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  省卫生厅

  (7)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8)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省科技厅

  (9)黑龙江省宗教条例(修订)  省宗教局

  2.省政府规章。

  (1)黑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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