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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九日

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政府责任,确保立法质量,为加快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行政手段与公民自决、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着重解决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问题,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工作充分体现民意。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阶段,都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制定涉及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民权利、民生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要求,不断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通过省政府网站和《黑龙江日报》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的法规、规章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要及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要选择一部分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省政府规章,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其实施情况的立法评估,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涉及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评估,要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协商后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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