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稽查机制。国资监管部门要完善现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稽查制度,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工资政策,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及工资增长情况,客观公正地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制定的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国有企业经同级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直接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企业,按《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企业按照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相关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十九)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对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定期将拖欠职工工资信息如实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以便在信贷支持等方面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
(二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达不到经济效益与工资增长最低比例且没有履行民主程序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要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欠薪保障机制,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工资分配政策的培训和宣传,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抓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考核、监管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企业遵守工资分配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列支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