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新政办[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项目投资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市重点项目外部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负责同志是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其管理职能,配合县(市)、区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加强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力度,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问题,督促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切实落实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各级政府和市直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执行合同及工程质量监管。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制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精神,加强对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对质量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完善重点项目建设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