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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一)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持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二节 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 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 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并通过评议的,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村(居)民组长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最低保障公示栏。

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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