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单独居住且其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最低保障补差标准的分档分类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最低保障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到各县(区)财政,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第二十七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最低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八条 农村最低保障金按月或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发放实物。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七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节 户主申请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